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政策和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12-31 点击数:510

自2020年12月15日起,以广东省医院用血直接减免用血费用(以下称用血直免)信息系统为平台,为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在就诊医院提供“一站式”便捷的用血直免服务。

一、服务对象

适用对象为在广东省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以下简称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二、费用范围

减免用血费用是指用血者输注的血液品种包含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在出院时直接减免,不包括用血者自身因需要输血所产生的血液检测及输血所需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减免用血费用金额以广东省医院用血直接减免用血费用(以下称用血直免)信息系统平台核算结果为准。

三、医院用血直免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必须依据《广东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财务政策相关要求执行。医院为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提供“一个窗ロ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的便捷用血直免服务。

四、减免规则。

(一)减免核算规则

1.2018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当天,下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18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当天,下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量价兼顾、利于献血者”的原则进行量价核算。

2.献血量的换算规则:2018年3月1日前,捐献1个治疗单位的机采血小板换算为800毫升全血献血量;2018年3月1日后,捐献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换算为200毫升全血献血量。献血量为全血献血量与机采血小板换算全血献血量之和,每200毫升献血量为1个献血量单位。

3.在限量减免范围内的献血量减免额度核算规则:献血量减免总额度等于献血量单位数、享受减免倍数、每1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单价三者的乘积。按现行标准,每1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计1400元,如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4.用血减免审核以临床用血医院或用血地采供血机构(献血管理机构)认定为准。

(二)献血者本人用血减免。

1.献血者在本省内献血且经检验合格达200毫升及以上的,无限量免费用血。

2.献血者在本省献血,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用血减免。

1.无偿献血者于2018年3月1日前在本省内献血合格累计达600毫升或以上,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临床用血时,可无限量全额免交规定的费用;献血合格累计未达到600毫升的,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不享受减免。

2.无偿献血者于2018年3月1日后在本省内献血合格累计达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临床用血时,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的,免交规定的费用;献血合格累计未达到600毫升的,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不享受减免。

3.无偿献血者于2018年3月1日后在本省献血合格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临床用血时,可无限量全额免交规定的费用。

4.《广东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于2018年3月1日实施,为做好免费用血新旧政策的衔接,令政策有连续性,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如在2018年3月1日之前累计的献血量达到之前的免费用血标准的,依然按之前旧政策执行:即之前累计献血量达600毫升及以上并检测合格,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可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2018年3月1日之前累计的献血量未达到免费用血标准的,继续献血,累计献血量为6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可享受其献血量2倍量免费用血;累计献血1000毫升以上(不含1000毫升),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可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

对之前有过用血报销历史记录的,按照新的核算规则确定献血量减免总额度,并减去历史报销部分,作为实际可减免额度。

5.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不与其它医疗待遇报销情况相关联,只与献血量直接关联,按相关规定根据献血量进行核算,由用血医院直接减免用血费用。

6.限量减免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用血减免待遇遵循总量原则,献血量减免总额度用完为止,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间不重复减免;用血费用不超过献血量减免总额度时,由临床用血医院直接减免用血费用,不使用其它医疗待遇报销;超过献血量减免总额度时,临床用血医院直接减免额度内的用血费用,剩余部分费用按非献血者用血费用收取。

(四)减免费用分摊规则。

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用血费用减免按省内不同城市(地区)的无偿献血量累计,遵循“首接负责”“满足减免条件献血地负责”“主要献血地及最后献血地优先”原则。

1.多地献血量均满足相应血费减免条件:按照方便献血者办理直免手续的原则选择费用承担地区。如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的临床用血医院所在地满足相应血费减免条件,则减免费用由用血地承担;如临床用血医院所在地的献血量不满足血费减免条件,则减免费用由满足血费减免条件的最后献血地区承担。如用血地为外省,则按“首接负责制”确定减免地区。

2.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献血量相加才满足相应血费减免条件:用血减免费用按“主要献血地及最后献血地优先”原则确定承担地区。

五、减免流程

办理窗口:住院部一楼收费处

  (一)提供材料

1.献血者本人用血:个人身份证明。(未实现“两库一平合”的地区或涉及省内异地献血的需提供献血材料)

2.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用血:献血者本人身份证明、用血者身份证明、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或签署《广东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服务承诺书》(办理人签署)。(未实现“两库一平合”的地区或涉及省内异地献血的需提供献血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用血者带齐证明材料

住院收费处

工作人员在直免平台登记、审核、自动计算直免金额、拍照上传证明材料

打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免交血液成本费审核单》

用血者核对并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免交血液成本费审核单》上签名

 

 

                      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择编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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